01
提醒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賬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無需繳納增值稅!
02
賬務
借:應付賬款
貸:營業外收入
03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04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對以上規定中的“其他收入”做了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靜安開戶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05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何種情況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注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來源:稅庫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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