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2日,據中國政府網公告顯示,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製度和支持政策。
《意見》對產業園以及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明確了可以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說明。
01、商辦、產業項目可變更保障性租賃住房 此次《意見》中,對於商業與產業項目最大的影響就在於可以變更物業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核心條款如下: 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占項目總用地麵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麵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麵積或建築麵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02、《意見》支持政策細則 《意見》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進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可將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麵積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 允許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是簡化審批流程。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三是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 中央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 四是降低稅費負擔並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五是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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